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106年12月25日依法公告調高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與107年2月7日所得稅法修正提高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財政部修正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自107年1月1日起調高其依表計算每月應扣繳稅額之起扣標準。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並已填列「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得查表扣繳;惟如每次給付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金額,扣繳義務人應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扣繳,107年起如未達84,501元,免予扣繳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民眾瞭解此項措拖,特將修正前後之調整情形,以對照表詳列如附表:
該局再次呼籲,因107年起居住者薪資所得之起扣標準提高,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以免溢扣繳稅款;倘有溢扣繳稅額情事,可向扣繳單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其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之。
薪資所得扣繳稅額修正前後對照表: 本表僅居住者適用 106年 107年 一般薪資 已填報免稅額申報表 查表扣繳;如無 配偶及受扶養親 屬者之起扣點為 73,501元 查表扣繳;如無 配偶及受扶養親 屬者之起扣點為 84,501元 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起扣點為 40,020元)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 按給付額扣取 5% (起扣點為73,501 元) 按給付額扣取 5% (起扣點為84,501 元)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40
自107年起,每次給付居住者之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金額未超過84,500元,免扣繳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106年12月25日依法公告調高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與107年2月7日所得稅法修正提高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財政部修正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自107年1月1日起調高其依表計算每月應扣繳稅額之起扣標準。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並已填列「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得查表扣繳;惟如每次給付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金額,扣繳義務人應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扣繳,107年起如未達84,501元,免予扣繳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民眾瞭解此項措拖,特將修正前後之調整情形,以對照表詳列如附表:
該局再次呼籲,因107年起居住者薪資所得之起扣標準提高,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以免溢扣繳稅款;倘有溢扣繳稅額情事,可向扣繳單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其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之。
薪資所得扣繳稅額修正前後對照表: 本表僅居住者適用 106年 107年 一般薪資 已填報免稅額申報表 查表扣繳;如無 配偶及受扶養親 屬者之起扣點為 73,501元 查表扣繳;如無 配偶及受扶養親 屬者之起扣點為 84,501元 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起扣點為 40,020元)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 按給付額扣取 5% (起扣點為73,501 元) 按給付額扣取 5% (起扣點為84,501 元)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