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填具贈與稅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2項、第24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所稱財產,係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所稱贈與,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而贈與之財產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時,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淨值估定,並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一未上市(櫃)之家族企業,A君為該公司之負責人且為唯一股東,持有該公司股票100萬股。經該局查核發現A君於105年5月20日將其中40萬股直接辦理移轉登記過戶予其子B君名下,未於期限內申報及繳納贈與稅,遂以105年5月20日甲公司之資產淨值1,000萬元,依移轉比例10分之4計算贈與總額,扣除220萬元免稅額後,按稅率10%核認A君逃漏贈與稅稅額18萬元,並處以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父母無償贈與子女股票者,均應依規定辦理申報及繳納贈與稅;民眾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無償轉讓未上市(櫃)公司股權,應以贈與時公司資產淨值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填具贈與稅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2項、第24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所稱財產,係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所稱贈與,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而贈與之財產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時,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淨值估定,並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一未上市(櫃)之家族企業,A君為該公司之負責人且為唯一股東,持有該公司股票100萬股。經該局查核發現A君於105年5月20日將其中40萬股直接辦理移轉登記過戶予其子B君名下,未於期限內申報及繳納贈與稅,遂以105年5月20日甲公司之資產淨值1,000萬元,依移轉比例10分之4計算贈與總額,扣除220萬元免稅額後,按稅率10%核認A君逃漏贈與稅稅額18萬元,並處以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父母無償贈與子女股票者,均應依規定辦理申報及繳納贈與稅;民眾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