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應如期申報並繳納稅款,始得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

SP006-007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提出申報書並繳納稅款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前十年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列報前十年虧損扣除額900萬餘元,該公司雖於105年5月31日提出結算申報書,惟未如期繳納稅款,遲至105年6月10日才繳納稅款,遭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並否准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調增課稅所得額為900萬餘元,補徵稅款150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公司適用盈虧互抵,法定要件缺一不可,縱然公司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僅於申報期限內提出申報書而逾期繳納稅款者,仍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之規定。營利事業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造成權益受損。

(聯絡人:審查一科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