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表查核簽證財簽

  1. 依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函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如下:
    一、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
    二、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000萬元,符合下列兩者之一之公司:
            (一)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億元。
            (二)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100人。
            符合前項規定之公司,當年度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2. 銀行融資金額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規定,企業在各行庫總授信金額包括歸戶及新申請金額達三仟萬元以上者,需提示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即一般所稱之融資簽證。

  3. 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依證券交易法第36、37條及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等有關法令規定,公開發行、上櫃上市公司之財務報表簽證須由已於會計師公會登記並由主管機關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二位會計師查核簽證。

公司資料

新北市樹林區樹新路38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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