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健保設立

單位類別 說明 應附證明文件影本
成立勞保投保單位
新公司僅負責人1人而未僱用員工 依規定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負責人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 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才是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但只要僱用1名員工,就是就業保險強制投保單位。各事業單位應該在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符合就業保險投保資格者,從參加勞保生效當日,同時取得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同時計收勞、就保保險費。不屬於勞保強制投保的單位,例如:補習班、私立幼兒園、私人診所、僱用員工4人以下的公司行號等,可自願投保勞保,如果不願意參加勞保,仍應在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員工參加就業保險。
新成立的單位如僱有員工 新成立的單位,如僱有員工,應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2份,除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外,並分別檢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下列證件影本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各2份。
  1. 工廠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2. 公司、行號應檢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 私立學校、新聞、文化、公益、合作事業、職業訓練機構及各業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明書。
  4. 其他各業應檢附執業證照或相關登記、核定或備查證明文件。
  5. 本國籍家庭幫傭、褓姆應檢附僱傭證明及受僱勞工身分證影本,外籍家庭 幫傭、監護工應檢附聘僱許可文件及聘僱外國人名冊影本。事業單位如尚未取上述證明文件時,可檢附稅捐稽徵處核發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或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辦理投保手續。
成立健保投保單位時 應填「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及「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各一份,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農田水利會及公營事業外,其他單位均應檢附下列相關證件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送交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辦理投保手續。
  1. 工廠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2. 民營公用事業應檢附事業執照或有關證明文件。
  3. 公司、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4. 私立學校、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農業、漁業各業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
  5.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定之雇主,應檢附僱用契約書或證明文件。
  6.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登記證明文件。

公司資料

新北市樹林區樹新路38號2樓
02-26873687 (12線)
mycpa.com@msa.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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