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月1日起,補習班課徵營業稅新規定

目前補習班收取補習費免徵營業稅之規定,自明年11日起,將依有無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及組織型態,而有不同課稅規定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財政部檢討現行補習班課徵營業稅規定後,已廢止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補習費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11日起生效;修正後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

一、已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立案補習班,如非公司組織,所提供之教育勞務,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如為公司組織,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二、未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補習班,應依相關規定查處,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表示,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近期將針對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寄發宣導函,提醒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符合修正後應課稅規定者,應於1061231日前,向營業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如尚有疑問,可於收到宣導函後,撥打本局各分局、稽徵所電話洽詢。【#333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葉香伶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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