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查核簽證(稅簽)

適用情況及法律依據效果

(一)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應做稅務簽證申報:

  1. 金融業
  2. 公開發行股票之事業
  3. 免稅優惠且年營收5,000萬元以上者
  4. 除上述外,年營收在1億元以上者

(二)不論營業額大小,有盈虧互抵潛在需求者。

(三)營業額大純益率低的產業或營業額接近3000萬即可適合作簽證規劃。

稅法特別針對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訂有下列獎勵:

  1. 盈虧可互折抵:企業前10年各期虧損,可先自本年度所得額中扣除。但虧損年度及扣除年度都需會計師稅務簽證。
  2. 費用限額提高:交際費用可列支限額大幅增加,可直接減輕稅負。
  3. 降低查帳風險:國稅局僅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書面審核,公司被國稅局直接調帳查核機率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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