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時,應依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不可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時,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不可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且發票上除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應開立三聯式發票而開立未載明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交人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其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之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銷售貨物180,000元與小規模營業人乙,惟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係開立未載明買受人乙名稱及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1,800元(180,000元*1%)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是否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倘有誤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者,請將二聯式統一發票收回作廢,並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不可不慎。

 (聯絡人:審查四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SP006-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