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應每年定期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資料

政府為了打擊犯罪、毒品、詐騙疾管、貪污,並鑒於我國為亞太洗錢防制組織之(APG)會員,有遵守國際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規範之義務,及與國際接軌,於107年7月6日「公司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並於107年8月1日公布

公司應每年定期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逾10%大股東資料,包括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明文件、及持股數或出資額等資料,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平台;其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15日內為之。

未依規定申報之公司,經濟部得命公司限期改正,未改正者處5~50萬元罰鍰,經再限期改正,仍未改正者可按次處50~500萬元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公司應於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就截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之資料,辦理年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