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07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今日公告107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遺產淨額
稅率
5,000萬元以下
10%
超過5,000萬元~1億元
15%
超過1億元
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贈與淨額
稅率
2,500萬元以下
10%
超過2,500萬元~5,000萬元
15%
超過5,000萬元
20%

  財政部表示,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的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前揭遺產稅及贈與稅之課稅級距金額,依106年5月10日修正公布遺贈稅法第13條及第19條規定,稅率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10%、15%、20%)並增加適用各稅率之課稅級距金額,本次課稅級距金額應以106年為上次調整年度,無上漲幅度;至遺產稅及贈與稅之免稅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與各項扣除額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分別為98年度及103年度,各該年度適用之指數分別為98.26及102.65,與107年度適用之指數105.61相較,各上漲7.48%及2.88%,均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10%),故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107年各項金額,適用於107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上開公告內容,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便民服務\賦稅法規\行政規則\遺贈稅法相關法規\107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項下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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