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省時、減紙、享優惠!!

MIL46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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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建構營利事業電子化稅務環?及提升稅務便民服務效能,自今(106)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點選「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系統」下載帳簿資料審核(含上傳)軟體,利用網路平台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符合一定條件者,還可以適用多項獎勵措施。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機關團體申報或決(清)算申報等案件不適用外,調帳查核案件之營利事業如於稽徵機關所定提示帳簿資料期間或核准展延期間內,以網路或媒體方式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者,可適用下列獎勵措施:
 一、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二、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報所得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二)經稽徵機關調整當年度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三)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未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者。
 三、各地區國稅局將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四、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委任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成效優異者,可列為推薦參加績優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選拔。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上開帳簿資料後,該帳簿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至第28條規定妥善保存,以備稽徵機關查核。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帳簿上傳服務專區查詢相關資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許審核  06-2223111轉8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