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坊間之產後護理機構提供的服務大致分為醫療勞務及非醫療勞務兩類,其中如係「專營」醫療勞務者,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29條規定,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惟若「兼營」醫療及非醫療勞務範疇者,例如提供住房、一般飲食、販賣嬰兒用品、產婦用品及瘦身服務等業務,即應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辨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產後護理機構的收入過去都直接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之其他所得,申報其個人之綜合所得稅,惟財政部於106年10月6日發布解釋令,規範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其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者,屬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換言之,產後護理機構若兼營上述2大類收入者,無論是免徵營業稅的醫療勞務收入或應課徵營業稅的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皆要申報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呼籲業者,應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的產後護理機構,於明(107)年5月份申報今(106)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要記得將全部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產後護理機構業者自106年度起應依規定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坊間之產後護理機構提供的服務大致分為醫療勞務及非醫療勞務兩類,其中如係「專營」醫療勞務者,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29條規定,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惟若「兼營」醫療及非醫療勞務範疇者,例如提供住房、一般飲食、販賣嬰兒用品、產婦用品及瘦身服務等業務,即應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辨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產後護理機構的收入過去都直接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之其他所得,申報其個人之綜合所得稅,惟財政部於106年10月6日發布解釋令,規範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其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者,屬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換言之,產後護理機構若兼營上述2大類收入者,無論是免徵營業稅的醫療勞務收入或應課徵營業稅的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皆要申報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呼籲業者,應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的產後護理機構,於明(107)年5月份申報今(106)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要記得將全部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