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104年起,股東獲配股利所含可扣抵稅額減半抵減其綜合所得稅

 

立法院於103年5月16日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股東獲配股利總額所含可扣抵稅額抵減其綜合所得稅之規定有重大之修正,其主要內容如下:
1. 本國個人股東以獲配股利總額所含可扣抵稅額之「半數」抵減其綜合所得稅。
2. 本國法人股東所配之股利淨額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其轉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待盈餘分配予個人股東時,再依規定計算個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
3. 非居住者股東(個人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所含稅額中屬加徵10%營所稅部分之可扣抵稅額,僅能以「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4.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繳納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並以「稅後淨利」併課資本主、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另基於簡政便民考量,針對46萬家小規模之獨資、合夥,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