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財政部公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依法應按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項目之金額(詳附表),各該項目金額調整說明如下:

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依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7條規定,標準扣除額自79,000元調高為90,000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自108,000元調高為128,000元;至課稅級距金額部分,則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的級距(第6級距)。

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第1至第5級課稅級距金額、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因104年度適用的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累計未達應行調整標準,故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104年度各項金額,納稅義務人於105年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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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4年度綜所稅速算公式

級距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1 520,000以下 5% 0
2 520,001~1,170,000 12% 36,400
3 1,170,001~2,350,000 20% 130,000
4 2,350,001~4,400,000 30% 365,000
5 4,400,001~10,000,000 40% 805,000
6 10,00,001以上 45% 1,305,000

 

(二)103年度綜所稅速算公式

級距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1 520,000以下 5% 0
2 520,001~1,170,000 12% 36,400
3 1,170,001~2,350,000 20% 130,000
4 2,350,001~4,400,000 30% 365,000
5 4,400,001以上 40% 805,000